五、实施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
(二十一)拓展国际标准化合作伙伴关系。积极践行开放包容、共同合作的国际标准化理念,发展互利共赢的标准化合作伙伴关系。持续完善多双边合作机制,加强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标准合作,不断深化东北亚、亚太、欧洲、东盟等区域标准化合作,进一步拓展与非洲、泛美、海湾阿拉伯国家、大洋洲等区域和国家的标准化合作关系,加强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上合组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框架下的标准化交流与合作。〔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中央网信办、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深化共建“一带一路”标准联通。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标准应用示范项目建设,与共建国家开展人员交流培训,以标准化合作促进产业和经贸合作。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标准化战略对接和重点领域标准互认,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标准信息平台,开展标准化信息交流,为共建国家提供标准信息服务。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在国际贸易、海外工程建设、技术交流合作过程中,加强与共建国家在技术层面的标准合作。〔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深度参与国际标准组织治理。充分发挥我国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常任理事国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理事国的作用,积极履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理事国和成员国责任义务,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组织重要政策规则制定,做好本地化实施应用,参加各技术领域国际标准化技术路线图、白皮书、标准化效益评估报告等研究编制工作,凝练实践经验,提出中国建议。按照国际标准组织需求选派工作人员,支持国际标准组织来华举办各类会议活动。支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来华落驻。〔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积极推动国际标准研制。积极参加ISO、IEC、ITU等国际标准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WP29)等行业性国际组织活动,国际物品编码组织(GS1)等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活动。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组织、行业性国际组织和各类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活动,贡献中国智慧。深入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数字技术、热带特色农业等重点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在温室气体减排、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新型电力系统、绿色可持续金融、矿山安全、航运贸易数字化、信息通信、物品编码与自动识别等领域制定一批国际标准。打造一批重点领域国际标准化创新团队。〔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健全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机制。制定实施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指导意见,加快我国标准化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提高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支持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标准制修订,支持民营企业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促进国内标准组织与国际标准组织的国内对口单位协同发展,推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与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一致性程度达到90%以上。持续开展国际标准跟踪研究,加快转化先进适用国际标准,实现国际标准转化率达到85%以上。大力推进国家标准外文版编译工作,鼓励行业和地方根据需要制定标准外文版。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根据运行实践提出标准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标准化改革创新
(二十六)提升标准供给质量。健全统一协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强化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工业产品、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社会治安等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进一步提高强制性国家标准覆盖面、权威性。系统优化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体系。强化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协调配套。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工作。加快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培育一批优秀的团体标准组织,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制定一批填补空白、引领发展的高水平团体标准。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增强企业标准“领跑者”有效性、影响力,形成以企业标准“领跑”带动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格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牵头,中国科协、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提高标准管理水平。持续优化政府颁布标准制定流程、平台和工具,强化标准制修订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标准维护更新、升级迭代。进一步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效率,实现新立项国家标准平均制定周期缩短至18个月以内。加强标准统计分析。加强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管理。建立国家统筹的区域标准化工作机制。加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引导与监督。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健全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机制,规范团体标准发展。推动落实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实施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培育一批标准创新型标杆企业。完善标准版权制度,加大标准版权保护力度。〔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强标准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标准宣贯培训,丰富宣传形式、渠道和载体,广泛传播标准化理念、知识和方法。加强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统筹协调,改进试点示范项目管理,提高试点示范质量和效益,凝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和典型模式,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入驻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等,鼓励集群促进机构参与标准化研究与标准制修订,鼓励标准化机构入驻集群促进机构,鼓励集群促进机构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培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等,形成集聚式发展效应。持续推进标准化服务业统计分析报告试点,开展标准化服务业统计评价。健全对标达标工作机制,引导企业瞄准先进标准提高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统计局、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强化标准实施监督。制定实施关于加强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金融信贷、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积极应用先进标准,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监管活动中严格依据标准。建立健全法规和政策文件引用标准机制,鼓励相关单位开展标准和法律衔接信息服务。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和标准实施数据调查统计制度,加快建设一批标准实施监测站点和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常态化开展重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建立健全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推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范例征集推广工作。建立标准制定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机制,搭建全国标准制定投诉举报平台,接受社会各界对各类标准制定活动、技术委员会工作和标准审评工作的监督。开展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监督抽查,加强标准编号、复审和备案监督。持续推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强化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数据归集和分析,推动将企业产品和服务符合标准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
(三十)深化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持续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标准化研究机构加强标准化共性理论探索和实践应用研究。持续推进标准制度型开放,深入开展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我国标准化工作需求研究,加强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措施协定(WTO/TBT)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WTO/SPS)标准工作研究。开展合规管理、环境社会治理(ESG)、边境后规则等重点领域标准化研究。积极推进标准数字化研究,构建标准体系框架,开展标准数字化试点。充分发挥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智库作用,强化国际国内重要标准化事项专家论证及决策咨询。〔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科技部、商务部、中国工程院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加强标准试验验证。制定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与管理办法,对标准验证点建设运行和标准验证项目实施一体化管理。设立不少于50个国家标准验证点。推动检验测试方法、检验设备、标准样品等自主创新、协同配套。围绕新兴领域和优势领域,参与国际标准验证,为中外标准体系兼容和互认提供有力支撑。推动标准与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要素一体化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强化标准化技术机构支撑。推动建成一批国际一流的综合性、专业性标准化科研机构。进一步完善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围绕前沿技术和新兴领域前瞻布局,加快培育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标准化需求,规划新建一批标准化技术组织。发挥标准化总体组作用,研究建立新材料标准化统筹机制,推进跨行业、跨领域标准化协同发展。推进技术组织联络机制实施,畅通技术组织体系微循环。深化推进考核评估,试点开展委员履职能力评估工作。推进技术委员会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实现“能进能出”。〔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加强多层次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标准化普通高等教育,推进标准化技术职业教育,推进标准化领域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融合发展。开展全国标准化人才分类统计,建设全国标准化人才分类培养数据库,建设一批国家级标准化人才教育实习实训基地。推广“科研团队+标准研制团队”融通发展模式,培养选拔一批标准化领军人才。培育一批企业标准化总监。鼓励技术委员会参与高校标准化课程体系、技术委员会实训基地建设,协同推进标准化专业建设和师资培养。进一步丰富标准云课、委员网络讲堂课程资源,广泛开展标准化教育培训。依托行业、地方、科研机构和高校,建设一批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持续开展国际标准青年英才选培活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组织实施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标准化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有关标准化协调机制作用,研究制定标准化重大政策,协调标准化重大事项。不断健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标准化工作协同推进领导机制,更好发挥政府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的“指挥棒”作用,统筹提升标准化工作效能。全面开展纲要实施效果评估,把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十五五”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标准化工作与本地区本部门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同步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加强政策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纲要及本轮行动计划要求,细化责任分工,抓紧工作部署,加强协同配合,确保任务落实落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开展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工作,支持地方和行业部门按规定开展标准化表彰奖励。推动标准化学科体系建设,打通标准化科技工作者上升通道。完善标准化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标准化统计工作程序,加强统计结果应用,开展标准化发展状况总体分析,发布标准化发展年度报告。〔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