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粮食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发改委《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据悉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8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要在收购和储存环节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粮食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粮食检验活动。粮食经营者收购验质检验以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抽查检验,可采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快速检验方法,快速检验结果可作为收购验质依据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抽检筛查的依据。采用快速检验方法进行监测和抽查检验,发现测定结果为国家标准临界值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核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