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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停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和出入境检验检
疫费的补充说明

发布时间:2017-4-11     来源:质量与认证

近日,质检总局对停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等有关事宜作了补充说明,明确了停征项目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01741日起,质检系统将再取消或停征4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取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停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和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为保证取消或停征收费政策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对停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和出入境检验检验费等有关事宜补充说明的函》(质检财函[2017]142号)。对相关范围作出明确要求:

停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的范围: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不含省级及以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停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范围:含《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全部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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