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闽工信规〔2022〕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组织推荐2023年度福建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福建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附件1),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设区市(含平潭,下同)工信部门。
二、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核,组织实地核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推荐至省工信厅。
三、如发现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集群申报采取纸质报送方式,请各设区市工信部门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推荐文件(含《福建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2023年度福建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见附件)各一式2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报送至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