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在监测网络保护、监测机构监管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据。
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副所长胡炳樑表示,出台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各项条件已成熟,他将提出关于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出台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建议。
胡炳樑告诉《中国科学报》:“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快速发展,社会监测机构监测质量不高、监测网络法律地位不高等问题亟待监测条例出台,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既是落实党中央要求、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顶层设计的迫切需要。要通过制定条例,推动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
胡炳樑表示,在政策措施上,2015年至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连续三年分别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环境监测方面的改革文件,我国目前已强化了监测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初步解决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为制定条例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全国监测系统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测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积累了一些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
在法律依据上,胡炳樑认为,2014年以来,《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实施,这为制定条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胡炳樑表示,加快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出台同时也是改革要求,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生态环境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这将为有效解决部门间生态环境监测职责职能交叉、重复建设、标准规范和信息发布不一致等方面的问题提供依据,有利于条例顺利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