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速度快、紧跟市场。无论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是技术委员会根据协商一致原则制修订的,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来源范围广,而且都是兼职,组织起来制定标准困难较大,标准制定从提案、立项、制定、审查、公布、出版,经过的环节较多,周期长,对有些产品,尤其是工业产品,标准公布之时,就是产品更新换代之日。团体标准则由团体成员自己制定,标准制定工作组由团体成员内部专家组成,专门司职于该标准制定工作,团体成员一旦决定制定某项标准,标准制定工作组能够集中精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不需要开过多会议,简化了立项、审查、批准、颁布、出版等环节,团体标准相对于正式标准,制定速度快、紧跟市场需要的变化,有极高的市场适应能力。
二、制定成本低。团体标准与正式标准相比,可以节省由标准制定周期引起的时间成本、正式标准制定周期比团体标准长,因而时间成本就高;在标准研制方面,团体标准要比正式标准节省成本、团体标准是在各成员现有的技术基础上制定,不需要增加过多研究费用、而正式标准由于其具有抽象性的特点,许多参数需要多次的试验研究才能确定,因而增加了实验研究的成本;团标是团体内部标准,一般不需要正式出版,而正式标准必须公开出版发行、所以团体标准节省了出版发行费用;正式标准一般由国家、地方财政补贴,花纳税人的钱,而团体标准的费用由联盟成员自己承担,不需要国家、地方补贴,节省公共开支,而团体组织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会主动的选择经济、有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节约了成本。
三、某种程度上更符合实际。制定标准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适应市场需要或控制市场。正式标准则不然,因为正式标准成员来自不同利益主体,企业关注市场利益,消费者关注自己的权益,政府部门则关注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专家学者考虑的是技术方面的因素,他们可能与企业关注焦点不一致,甚至冲突。正式标准是不同利益主体协商一致的产物,团体标准是相同利益主体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团体标准更符合市场的要求,对团体中的企业来说更实用。尤其是我国的国家标准由于是政府主导,专家制定,往往与市场脱节,对企业来说不实用。
四、专利标准化的主要途径。一般说来、正式标准与专利是相互排斥的。正式标准具有公共性、普遍适用性,正式标准的推广应用是其价值的最重要体现;专利是技术的产权属性,它带有地域性、排他性、垄断性的特征,获得许可是实施专利技术的前提,一般说来,正式标准应尽量不包含专利,除非该专利技术是其他非专利技术无可替代的,并与标准对应的产品或方法有直接的联系,经标准制定委员会认定、方可将专利技术纳入正式标准,标准实施后,专利人应向任何有兴趣的第三方免费许可该专利技术,或以合理条件向任何感兴趣的第三方等提供有偿转让技术,并将以同样的条件向所有的被许可人提供,排除任何损害其竞争对手的可能性。团体标准则致力于将各成员的专利技术纳入标准。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产品的技术集成度越来越高,一项产品的技术标准往往对应着一个技术群落,其核心技术为团体成员所拥有。产业团体成员分布在产业链各个环节,有各自不同的分工,掌握着不同环节的核心技术,若没有团体标准,则很难将这些专利技术捆绑集成,专利技术只能自己使用,无法成规模的扩散。团体标准则将产品产业链各环节的专利技术集成在一起形成专利池;在团体内部,以专利交叉许可或专利池协议的方式,规定团体成员可以相互使用所拥有的专利,实现了互补性技术的融合,降低了团体成员的交易成本。对外,非团体成员很难攻克专利池,因为一个专利池少则几十项专利,多则上百项专利,对一个企业来说不具备技术实力攻克整个产业链上的各个专利.专利池对非团体成员具有专利封锁作用,从而使团体标准成为事实标准,非正式成员不得不执行团体标准。由于团体标准无需免费提供纳入到标准中的专利技术,采用团体标准就必须购买相关专利,使其走入专利陷阱,支付巨额的专利费或转移成本,而团体成员则获得由于标准而带来的垄断利益。所以,团体标准是实现专利标准化的最主要途径。
五、更关注所有者的权益。团体标准表面上与行业标准有相似点,实际上则有较大的差异。行业标准在我国是一种正式标准,对所有行业内的企业开放,从理论上讲是代表整个行业利益的。产业团体是行业内若干家同类型的企业自发组织成立的组织,该组织不代表整个行业,但能控制整个行业,由其制定的团体标准高度关注团体内企业的利益,所以在代表性方面比行业标准要精确和专注。由于行业标准在标准制定的组织方面、标准制定程序方面存在着与国家标准相同的弊端,虽然有代表性广的特点,但与企业利益相关性不密切,不能代表行业内企业的相关权益,致使许多行标企业不愿意实施。所以,团体标准最能代表企业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