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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撞名”之争:合法合规还是市场乱象?

发布时间:2024-12-25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编辑:衡盛楠    审核:张经纬 王静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标委发〔202434号)文件已成为标准圈子里的被广泛热议的话题,而针对团体标准的疑问也是层出不穷,小知根据已经掌握的信息在此阐述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Q7:两个不同的协会先后分别各自发布了名称相同的团体标准,这种情况是可以的吗?

A7: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组织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按照社团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规则在社团成员单位内协商使用,或按照社会团体的管理规则提供非成员单位授权使用。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私有标准,其知识产权依法得到保护。不同社会团体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以制定类似对象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是市场化标准,按照市场规则实施优胜劣汰。社团组织在编制团体标准时,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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