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国家标准引用团体标准,即团体标准采信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需求导向与自愿原则
·符合体系需求:立足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需求,针对国家标准体系中缺失的重要标准进行引用。·尊重团体意愿:在充分尊重社会团体意愿的基础上,组织团体标准采信工作。·技术内容一致:采信团体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与被采信团体标准技术内容原则一致,可作编辑性修改。
2.标准自身属性
·符合国标范围: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确保与国家标准的整体框架和要求相契合。·技术先进引领:技术内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能够代表行业内的先进水平,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和进步。
3.社会团体资质
由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制定和发布,即通过评价符合《团体标准化第 1 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团体标准化第 2 部分:良好行为评价指南》(GB/T 20004.2)等国家标准的社会团体。
4.标准实施情况
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且实施满 2 年,实施效果良好,以证明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5.材料完整合规
提出采信申请时,应当提交包括采信建议书、版权声明及专利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年检记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证明、团体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相关技术资料及实施情况证明等材料。
6.通过评估公示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采信申请的评估,评估通过后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才能下达计划转化为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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