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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7-8     来源:zhengchaosong

国科办政〔2008〕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资委,各创新型试点企业:

    2006年7月,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启动了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两年来,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根据《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三部门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型企业评价的目的
    评估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进展,总结试点企业创新发展的经验,明确国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引导广大企业走依靠自主创新发展的道路,逐步培育形成中国的创新型企业500强。

    二、创新型企业评价的范围
    本次创新型企业评价的范围是《关于确定一批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313号)确定的首批103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在此范围内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自愿参加评价。
    根据《关于确定第二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国科发政[2008]16号)确定的第二批184家创新型试点企业,请对照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

    三、创新型企业评价的指标体系
    为做好本次评价工作,引导企业走依靠自主创新发展的道路,三部门研究制定了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作为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研发投入强度、千名研发人员拥有授权发明专利量、新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以及创新组织与管理等内容。

    四、创新型企业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评价工作。联合工作组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接受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地方及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本次评价进行以下分工,各地方科技厅(委、局)会同同级有关单位负责受理和初审本地区企业的申请;科技部政策体改司负责受理和初审转制院所的申请;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负责受理和初审中央企业的申请。
   (三)本次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自评估。参加本次评价的企业填写《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见附件2),准备证明附件,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2.地方和部门初审。各地方科技厅(委、局)会同同级有关单位、科技部政策体改司、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分别复核企业的申请材料,根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进行初审,填报《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见附件3)。
    3.联合工作组组织综合评审。联合工作组组织咨询专家和评审专家,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和分类处理的方法,根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4.三部门会商“创新型企业”名单。三部门共同审议确定首批“创新型企业”名单。
    5.三部门发布“创新型企业”名单。三部门联合发布“创新型企业”名单。

    五、企业申请材料报送要求
    1.请各有关企业、各地方和有关部门登陆科技部网站(www.most.gov.cn)在“通知公告”栏下载本通知正文及附件电子版。
    2.请各有关企业在2008年7月11日16:00前将纸质版《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及证明附件(合并装订成册)和电子版(刻录成光盘,证明附件也需转为电子文件)按评价受理和初审分工送达地方科技厅(委、局)、科技部政策体改司、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上述材料需同时送达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一式5份。
    3.请各地方科技厅(委、局)、科技部政策体改司、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在2008年7月15日16:00前将填好的《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送达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体制与管理研究所。

    六、召开创新型企业工作会议
    本次评价工作完成后,三部门将适时联合召开创新型企业工作会议,对通过评价的企业授予“创新型企业”称号并授牌,未通过和未参加评价的企业继续开展试点工作。请有关地方和企业抓紧总结自2007年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新的工作进展以及推进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做好参加创新型企业工作会议的有关材料准备(具体会议通知另行下发)。

    联系人: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张赤东  010-58881782   //3b3.org/c.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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