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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44号
2008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以财税[2008]144号文件发出通知,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是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上述提高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税号及退税率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的调整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分散性工业过程控制设备的出口退税率从13%提高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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