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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获鼓励

发布时间:2010-4-1     来源:zhengchaosong

     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就办理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资格审查有关事项加以细化,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
  《通知》规定,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要求向审核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门将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核部门将每两年对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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