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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
等受惠

发布时间:2010-5-13     来源:fengguijin

      4月2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我国自2009年9月发布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予以调整。
  财政部表示,此次调整是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出的。根据通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太阳能发电设备等暂不免税
  通知规定,对于垃圾焚烧发电设备、太阳能发电设备、千万吨级炼油设备、数控特种加工机床以及重大技术装备的基础件等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暂不执行免税政策,待相关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具体规格要求以及确有必要的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范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完成后,另行通知实施日期。
  通知同时指出,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中涉及调整的,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年4月25日之前有效。
核电技术装备受惠
  城市轨道交通、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上述领域项目业主在2010年申请享受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5月2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通知指出,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年4月25日—5月25日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自2010年4月25日起,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对18类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的进口不予免税。
  据了解,2009年9月为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决定,财政部等六部委发布暂行规定。适时调整进口税收政策对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及时调整产品结构继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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