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协会的各项工作,加强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社团改革的精神及协会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便于开展活动,协会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专业领域内会员的数量与专业特点成立分支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其名称统一为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XXX分会、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XXX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围绕协会的工作重点开展工作。协会应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分支机构须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按照民政部的要求,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四条 协会是社团法人,承担法律责任。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未经同意,无权对外签署任何协议。凡涉及可能产生重大法律风险的事项,须专题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分支机构以协会或分支机构名义组织活动,须报协会备案。
第五条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应按照协会章程和各自的专业范围,制定各分支机构的工作条例,报协会批准。分支机构活动范围应以工作条例为基准,不得超越协会章程所规定的范围。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原则及条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的基本原则:
1、依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及结合仪器仪表行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仪器仪表大行业进行小行业及专业分类;
2、便于会员单位的信息沟通,促进分行业工作的开展;
3、有利于满足专业学科发展的需要,适应现代产业的技术进步;
4、围绕市场需求,综合考虑产业链关联优势。
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必须有规范的名称;
2、在本专业的会员单位中,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群体,对分行业的发展能起促进作用;
3、有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明确的分支机构秘书处挂靠单位,以及专职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地址,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成立、改组和撤销
一、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协会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一)分支机构的设立可根据协会开展工作的需要,由30个以上单位作为发起人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工作任务、经费来源、成员组成、负责人、挂靠单位、日常工作人员和办公地址、设立的必要性与实施可行性);
(二)经过可行性研究,协会秘书处拟定分支机构设立方案提交协会理事会议审议;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议案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起人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并于会后一个月内将成立的相关资料报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秘书处的指导下办理印章等相关事宜。
三、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改组或撤销:
1、违反协会章程、分支机构工作条例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行业中无法正常开展活动,也不能完成协会委托任务的;
3、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分支机构减员,会员单位不足30个的。
四、分支机构的改组需经协会秘书处与分支机构沟通后,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报告,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分支机构方可履行改组程序。
五、分支机构的撤销需经分支机构理事会(主任委员会)形成决议,报协会秘书处审查,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撤销手续。
六、分支机构撤销后5个工作日内,协会秘书处须办理收回印章及有关文件等善后工作。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成员
一、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会员为一级会员制,可参加所有分支机构活动;
二、每个会员只可根据本单位产业范围自愿选择一个主体分支机构,在该分支机构中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会员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更换主体分支机构,变更需填写《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信息变更备案表》发送至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职能
一、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和本专业领域的特点,制定本分会、专业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自律措施,规范本行业和本专业领域会员的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结合各自专业业务发展的需要,积极主动的组织本分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开展活动。
三、在协会和各分支机构理事会(主任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协会理事会制定的工作任务,积极组织本分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参加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认真做好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每年应定期召开1次理事会或理事扩大会议(主任委员会会议),贯彻协会理事会精神,向成员单位沟通行业情况,总结、研究部署工作。
五、建立重大事情报告制度。分支机构举办的大型活动,如召开理事会或理事扩大会议(主任委员会会议)、举办大型研讨会、展览会等,应事先与协会沟通、协调。各分支机构在计划开展只有法人才有资质开展的工作时,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协会。待协会正式回复后,方可正式开展工作。
六、协助协会开展国内外的技术合作、交流、展览等工作。促进成员单位与国内外用户和企业之间的了解。分支机构组织境外交流活动必须经协会批准后实施。
七、就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法规,向协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协会委托的任务。及时向协会反映本分会(专业委员会)成员的需求。
八、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收集、汇总、统计、交流会员单位生产、销售、出口等基本情况,及时向协会提供本行业和专业领域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信息。
九、积极向协会推荐会员,不断地壮大协会的会员队伍,扩大服务群体。优先发展愿积极参加分支机构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在行业内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企业入会,按协会章程规定履行入会手续。
十、须严格遵守新闻报道规定,搞好内部刊物和网站建设。分支机构建立的网站,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网站和域名进行备案并将其备案结果和网站基本资料报送协会备案。要在网站中注明分支机构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在网站首页以图标的形式链接协会网站;分支机构以网站的独立名义开展活动,要严格遵守协会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的审批程序,报协会备案。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
一、分支机构设立理事会(主任委员会),设理事长(主任委员)1名,副理事长(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分支机构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特殊情况须经协会批准可为兼职)。
二、分支机构也可实行理事长轮值制度。
三、分支机构设有秘书处,是分支机构的常设工作机构。
四、分支机构理事会(主任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按期换届,换届办法参照《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支机构换届工作条例》执行。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的,须经分支机构理事会(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换届,延期不能超过1年。
六、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由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担任。按协会章程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须由协会秘书长提名,经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七、分支机构正、副理事长(正、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的任免和增补应事先与协会沟通,参照《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支机构换届工作条例》的相关条款履行程序。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领导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各分支机构正、副理事长(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热心行业工作,办事公正;
二、具有本行业的专业素质和相应的管理水平,在本专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积极参加行业活动;
三、正、副理事长(正、副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秘书处应有一个挂靠单位,该挂靠单位应是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有较强经济实力的、热心行业工作的企业或科研院所。各分支机构挂靠单位由协会和分支机构及相关单位共同商定。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挂靠单位的义务
一、各分支机构挂靠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所挂靠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支持分支机构在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
二、为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秘书处)提供单独办公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关心分支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对分支机构工作给予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三、分支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待遇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再兼任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
四、分支机构财务由挂靠单位代管,设置独立科目,单独核算。挂靠单位应加强对分支机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不单独收取会费,但要协助协会做好会费的催交工作。协会根据会费管理办法按比例下拨会费,用于分支机构活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尤其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涂改、出租、出借《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证书》,或出租、出借分支机构印章;
二、私设小金库;
三、违反《协会章程》乱收费,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协会监督管理;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证书、印章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和刻制,由各分支机构秘书处代管。分支机构印章的保管、使用应建立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建立使用档案。如出现换届、人员变更等情况,应做好交接工作,不得遗失。
第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每年1月31日之前,应向协会秘书处报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计划应经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委员)审阅同意后上报。
第十八条 协会定期根据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业绩情况,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于长期工作不力的分支机构,协会可对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委员)、秘书长提出限期改进的要求。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工作条例中凡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