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关于开展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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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基函〔2017〕35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科委),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科技局(科技创新委),国资委综合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管理部:
附件:1. 参加评估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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