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 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 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 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4. 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 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设置3—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政策执行要求
(一)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见附件1)计算。
(二)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
五、争议处理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涉及本国产品标准争议事项的处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必要时由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相关事项予以核实。各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或组件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 对于组装类产品或组件,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的采购合同,进货记录,制造、加工、组装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产品或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2. 对于由原材料直接制造、加工形成的产品或组件,如钢材、陶瓷制品、玻璃等,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包装上依法标注的生产厂址等信息。生产厂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组件或产品的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财政部门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相关规则予以认定。
(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对特定产品的关键工序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记录等材料予以证明。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不应当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由此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2.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附件2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 (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 (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政策是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通行做法。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推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一直是中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本国产品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政府采购领域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明确要求“加快制定出台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出台《通知》,是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政府采购领域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务实行动,对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请介绍一下《通知》制定出台的过程?
答:本国产品标准是政府采购政策体系中最基础,也是技术复杂程度最高的一项政策。近年来,财政部一直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2024年,在《通知》草案起草完成后,财政部多次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并于2024年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为了充分听取各类经营主体的意见和诉求,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部门召开相关座谈会20余场,共计与60余家内资企业、200余家外资企业、20余家协会商会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对政策初衷和内涵作了详细解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各方面对制定出台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总体表示认可和欢迎,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结合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通知》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并通过了有关部门开展的公平竞争、合法性等审查。9月19日,《通知》通过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近日,《通知》以国办发文件印发。
三、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的主要内涵是什么?对本国产品有什么支持政策?
答:《通知》中明确,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不含包装、贴牌以及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等细微操作。
(二)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产品总成本的比重应当达到规定比例。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要求。对特定产品,在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等要求。
《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支持政策,即对于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上述支持政策不改变最终中标、成交价格,政府采购合同仍按照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报价签订。
四、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的货物,具体而言,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鉴于房屋和构筑物等一般不存在非本国产品;文物和陈列品等具有不可替代性,没有必要区分是否属于本国产品;农林牧渔业产品政府采购分散且规模较小,综合考虑内外资企业关切、工作实际和政策可操作性等因素,《通知》在适用范围中将上述相关产品作了剔除。
五、后续将如何完善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体系?
答:考虑到我国产业门类较多,制定各类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需要一定的周期。《通知》提出,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将分类施策、稳妥推进。《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以及对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的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发展情况,设置3—5年的过渡期,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对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的相关要求实施前,只要是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要求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即视同本国产品。
后续财政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分产品制定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对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的相关要求。在此过程中,将充分听取内外资企业、行业商会协会意见,使各方能够充分参与标准制定,各方意见能够充分表达,切实保障标准符合实际,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届时欢迎各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六、《通知》就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提出了哪些要求,后续财政部将如何推动政策贯彻落实?
答:《通知》明确,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为保障上述政策要求有效落实,后续财政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印发落实工作通知。财政部拟于近期制定印发工作通知,就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对各级财政部门以及采购单位等提出明确要求,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加强政策解读和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和宣讲,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加强培训,使政府采购相关方准确把握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内涵和要求,防止政策实施“跑偏走样”。
(三)强化政策落实督查。一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把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有关专项整治行动中。二是通过日常受理投诉、企业座谈等方式畅通各类经营主体意见和诉求反馈渠道。三是对本国产品政策执行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