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2006年12月31日以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发布)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建立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负责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编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二条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以引导全社会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
第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五条 申请单位须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统一的申报表格。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会同本级经(贸//3b3.org/c.j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