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旨在针对跨国公司的关联交易和约束企业转移定价行为的税收细则有望在今年上半年出台。今后企业通过转移性价格来转移利润将受到约束。这是记者近日得到的消息。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对《关联业务往来相关资料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相关人士预计,该管理办法将在2008年6月前出台。该文件将详细规定纳税人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以及纳税人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
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苗润生教授表示,这部法律细则一旦出台,不仅可以有效控制国外跨国企业通过转移定价来转移一部分在中国市场上的利润,而且将有助于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避免因不了解“游戏规则”而产生国际纠纷。
跨国公司关联交易明亏暗避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郑榕教授告诉记者,企业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分为两类:一类是无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另一类是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在进行交易时会根据市场价格来确定交易价格;而后者通常受公司集团的支配,交易时会采用不同于传统市场价格的“内部转让价格”。
转移定价(TransferPricing)是跨国企业根据全球战略目标,在关联企业如母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购销产品与劳务的一种内部价格,这种价格有时会高于成本,有时又会低于成本。跨国集团可以利用各国的税率等差异,通过转移定价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转移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使跨国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
据税务部门统计,在我国注册的外企中,相当数量的企业通过上述手段转移利润,造成账面上大面积亏损。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一度大幅增加:1988~1993年,亏损的外企约占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35%~40%;1994~1995年这一数字达到了50%~60%;在1996~2000年平均达60%~65%;而在2006年,外资企业的亏损面维持在60%左右。
苗润生把这部分因转移价格而造成的税收损失,形象地比做我国给他国做了转移支付。尽管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更多地有战略和财务管理上的考虑,避税并不是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惟一目的。有时他们想遮掩子公司的利润,使其他公司没有兴趣加入竞争;或者调高跨国公司在某地的账面利润,为更好地在股票市场融资,但是在税务上造成的损失也是事实。
将倒逼中国企业与国际接轨
此次将要出台的《管理办法》(草案),是近些年来我国税法体系细化的一个表现,也是对1月1日刚刚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次补充。
据了解,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部分会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上报,部分由企业准备保管好,随时备查。除了应上报的资料外,纳税人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的备查资料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和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成本分摊协议的资料等,这对于以前为避税使用转移定价工具的企业,会损失部分利润,但对于正常操作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