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了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并明确了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内容、工作机制和程序。
通知明确,此举是为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事实上,对外国资本并购本国企业设置审查制度是很多欧美国家通常做法,我国建立这种制度也是和跟国际接轨。
根据这份通知,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审查内容包括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在反垄断法出台两年多后,对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终于形成了制度化。反垄断法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可以看到,中国加入WTO以后,跨国公司在中国通过并购进行投资的越来越多,已经取代投资建厂从而成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最重要的方式。在飞速发展的装备制造业尤其如此,一个典型的案例即是2006年凯雷并购徐工案一时间的沸沸扬扬。
当时媒体话语空间的主流意见认为,在地方政府鼓励下,跨国公司并购行业排头兵企业,对产业安全和国家安全都有不利影响,特别是为国民经济提供重大装备的装备制造业,如果听任其产业的核心和关键部分为外资控制,国家将失去对工业发展、技术进步的主导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振兴装备制造业都将失去前提。在种种舆论压力的影响下,决策者最终否决了凯雷对徐工发起的这起并购。但是,同样可以看到,在某些行业、某些领域,也有一些事实上并非涉及国家和产业安全的并购在这些舆论的影响中不了了之。
因此,制度化对合理利用外资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正如有业内人士所指出的,去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第十二条明确,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即鼓励外资以并购的方式投资的同时,也要规避这一领域可能出现的国家安全风险。可以说,既要研究外资并购风险,也应该研究怎么样抓住外资并购带来的机遇,探讨利用外资并购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升级。
显然,制度化将让中国在审核外资并购案时政策更规范和透明,也减少政策操作中的随意性,而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起来也将更有效率,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争论,将有利于实现鼓励与规范并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