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检查考核,是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家[2010]7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淘汰落后产能部际协调小组18个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了考核的总体思路以及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和奖惩措施。
考核的总体思路: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方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同时,要按照目标清晰、组织健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逐级考核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顺利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考核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等情况。
考核工作程序如下:
一、每年2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后产能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技术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与企业落后产能情况一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二、3月底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商有关部门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审核下达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
三 、4月底,各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企业,并在省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相关企业名单,同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四、12月底前,列入各地区本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在省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
五、次年1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六、次年3月底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向社会公告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制订和落实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2011年2月底前,各地区要将本地区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企业必须为列入该计划名单的企业),一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能源局。2011年3月底前,各地区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本地区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检查验收和完成任务企业名单公告工作,并将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2011年4月底前,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将完成对各地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















